四川出台职务科技成果改革措施:正职领导可持股;同股不同权;不纳入国资保值增值考核;鼓励技术经理人现金出资入股

2024-01-18 19:15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是四川省在全国率先推出的一项重大原创改革,核心是职务科技成果从“纯粹国有制”到“混合所有制”、从“先转化后确权”到“先确权后转化”、从不确定性的事后奖励到可预期的事前收益“三个转变”。

1月17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政策体系,解决“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的问题,打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最后一公里 ”,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里边有诸多亮点和创新突破值得学习和借鉴。

1、充分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

2、科研单位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3、扩大职务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取消职务科技成果备案管理程序。

4、鼓励科研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 10%资金作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基金。

5、对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

6、允许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

7、鼓励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实施 “同股不同权 ”,保障科研人员表决权,保护科研人员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8、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人员(包括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以现金出资入股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 ”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政策体系,打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最后一公里 ”,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改革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和主动性,让更多科技成果加速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力争到 2025年,基本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全面构建权责清晰、有效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提炼出更多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实现跃升,创新驱动引领四川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全面提升。

二、推广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

(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充分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分割确权、使用和处置等管理方式。科研单位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机制,可根据实际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严防违规违纪违法风险、资产损失风险。

(二)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科研单位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有形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三、扩大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

(三)扩大职务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备案管理程序;将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研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签署委托授权书、赋权转化风险责任承诺书等方式,赋予完成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权和自主权。

(四)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权。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以知识产权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不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鼓励科研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 10%资金作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原创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孵化和转化。

(五)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对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对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六)允许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支持科研单位探索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或成立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与所在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 +现金入股 ”形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科研人员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转化的,科研人员可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员倾斜。

四、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机制

(七)支持企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 “创投 +孵化 ”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引导风投机构、创投机构投资入股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中试研发项目。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和创投团队跟投在川转化的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鼓励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实施 “同股不同权 ”,保障科研人员表决权,保护科研人员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开展中试熟化的研发投入,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加回。

(八)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支持科研单位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孵化基地,形成 “转移机构 +实验室 +中试机构 +孵化器”的成果转化链条。科研单位可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经理人根据约定,可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持有一定比例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作为报酬。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人员(包括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以现金出资入股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九)建设高水平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支持科研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引进、聘用或联合第三方机构培养高水平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根据绩效采取灵活的内部分配制度。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基地,培养高层次技术经纪人才。支持科研单位拓宽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称评定通道,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教师可纳入教学科研型或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相关类别参加职称评审,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自然科学系列参加职称评审。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实施。科技、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以及科研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跟踪督导、监测评估,及时完善配套政策,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研单位要成立由资产管理、科研、财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鼓励担当作为。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健全合规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科研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承担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十二)强化宣传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管理、财务等问题进行宣传辅导。要加强对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的跟踪、收集、提炼,对较为成熟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支持中央在川高校、科研院所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支持中央在地方单位深入参与所在地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通知》(发改办高技〔 2018〕29号)精神,积极争取中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支持,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中的科研单位是指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2000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对整个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水平的飞速提升,相关内容不能完全满足行业的发展需求。2006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版)的修订工作启动,先后在2007年和2010年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4年修订通过并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