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又将新增一种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

2024-02-10 19:16

2月1日,财政部就《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继110号文发布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后,政府采购又将增加一种新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即是2022年《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创新采购”,其核心在于对市场已有的产品不能满足政府采购单位的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邀请供应商研发、生产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的一种方式,例如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或者一些市场需求较小,供应商没有动力或能力进行主动研发,或者没有成熟的市场供应模式,但政府因公益或公共服务需要存在相应需求的,需要扶持供应商进行研发等等。


合作创新采购的应用,有利于为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提供抓手,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的热情。



小编整理了如下关键内容,一起来看看:


合作创新采购的定义

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新产品、新技术(以下统称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合作创新采购的三种适用情形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作创新采购的实施主体

中央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其可以自行开展合作创新采购,也可以授权所属预算单位开展。


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的程序

阶段

事项

执行要点

采购前

市场调研/专家论证

设定最低研发目标和最高研发费用

制定/论证采购方案


_

订购程序

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在相应专业领域自行选定

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

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提交申请文件

提交时间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供应商资格审查

提交文件或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创新概念交流

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

编制/发出研发谈判文件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

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研发竞争谈判

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确定最终研发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提交最终响应文件

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五日

响应文件评审

综合评分法,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可采用两阶段评审

确定研发供应商

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家

研发中期谈判

谈判小组与研发供应商在研发不同阶段进行研发中期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应当在每阶段开始前完成

创新产品验收


_

首购程序

谈判小组评审确定首购产品

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组织谈判小组评审,并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的比重不低于30%。

公布首购产品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首购产品信息


对供应商的要求

采购人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合作创新采购的研发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此处的中国境内,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参加研发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知识产权归属

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民法典、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研发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


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



个性化医疗器械是指,在我国已上市产品难以满足临床需求的情况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医疗机构经授权的医务人员提出的临床需求设计和制造的、满足患者个性化要求的医疗器械,分为定制式医疗器械和患者匹配医疗器械。


因此,定制式医疗器械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用于诊断治疗罕见特殊病损情况,预期使用人数极少,没有足够的人群样本开展临床试验;二是我国已上市产品难以满足临床需求;三是由临床医生提出,为满足特殊临床需求而设计生产;四是用于某一特定患者,预期能提高诊疗效果。


所以和患者匹配医疗器械实质上可以看作标准化产品的特定规格型号。


同时,其设计生产必须保持在经过验证确认的范围内,以及用于可以进行临床研究的患者人群。如定制式义齿、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骨科手术导板等。患者匹配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注册/备案的产品规格型号为所有可能生产的尺寸范围。